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五號
聲請人交通○○○區○道○○○路局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捌拾叁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七十八年度訴字第九七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送達郵資費用新台幣捌拾肆元,己經發還,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紀凱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馮欽鳳~F0~T32┌─────────────────────────────────────┐│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玖拾元││├────────┼────────────┼───────────────┤│第一審送達郵費│壹佰貳拾陸元│扣除已退還之郵費捌拾肆元│├────────┼────────────┼───────────────┤│公示送達裁判費│肆拾伍元││├────────┼────────────┼───────────────┤│登報費│壹仟壹佰貳拾元││├────────┼────────────┼───────────────┤│本件送達郵費│壹佰零貳元││├────────┼────────────┼───────────────┤│合計│壹仟肆佰捌拾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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