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2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2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5210號原告五進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林美春 訴訟代理人 許培寬 律師被告七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鴻彬 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零叁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零二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拾肆萬零叁佰貳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前於民國101年9月簽立材料買賣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約定由被告向原告購買黏著劑及填縫劑等產品,用予被告所承攬施工之寶豐八德集合住宅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並指定交貨地點為八德市○○路與廣豐二街交叉口。其後,被告陸續於附表所示之訂購日期向原告購買如附表所示之產品,原告亦分別於附表所示之交貨日期交付如附表所示數量之產品予被告,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54萬0,324元,產品亦均符合系爭合約約定之品質。豈料,事後被告竟不依系爭合約之約定給付貨款,甚且將原告所開立之3張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號碼分別為:ML00000000、MZ0000000000、MZ000000000,下稱系爭3張發票)予以退回。又原告以存證信函函催被告給付貨款,被告仍拒不給付,因被告所退回之系爭3張發票原告業已依法繳納稅金,故原告再次將系爭3發票寄給被告,並函催被告給付貨款,然被告卻以產品存有瑕疵為由拒不付款。為此,依據系爭合約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所欠貨款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54萬0,324元,及自102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確實有向原告購買如附表所示之產品,然因其中所購買之五彩防水級填縫劑(米黃-5894S-B,下稱系爭填縫劑)產品,兩造原約定系爭填縫劑之顏色為米黃色,且吸水率必須低於3﹪,然系爭填縫劑經施作後,竟發生土白顏色不均之現象,且被告將系爭填縫劑送請SGS試驗其吸水率,結果竟顯示24小時之吸水率高達6.6﹪,嗣因被告之業主要求改善,被告曾通知原告到工地處理,原告卻遲未提出具體改善方案,故被告於鈞院103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為解除系爭填縫劑訂單之意思表示,因此,系爭填縫劑之貨款計9萬6,437元,被告無須給付。又因原告未告知系爭填縫劑以抹縫工法施作後會產生顏色土白不均現象,致使被告事後需另行僱工施作及清除系爭填縫劑,共計支出35萬8,532元(下稱系爭損害),系爭損害屬可歸責於原告未盡告知義務之不完全給付所致,是被告主張系爭損害與本件原告請求之貨款44萬3,887元(計算式:總貨款54萬0,324元-系爭填縫劑貨款9萬6,437元=44萬3,887元)互為抵銷,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益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行。
三、經查,兩造前於101年9月簽立系爭合約,約定由被告向原告購買黏著劑及填縫劑等產品,並指定交貨地點為八德市○○路與廣豐二街交叉口。被告已向原告訂購如附表所示之產品,原告並已將產品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全數送交被告並簽收,貨款總計54萬0,324元。又原告僅係單純出貨予被告,施工部分係由被告自行負責。被告另於102年1月18日向原告訂購一批系爭填縫劑,被告已給付貨款且未主張產品品質有瑕疵,此有系爭合約、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應收帳款對帳單明細、送貨單及原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8至60頁),復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95至196頁),均堪信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兩造前簽立系爭合約,約定被告向原告購買黏著劑及填縫劑等產品,其後,被告陸續向原告訂購如附表所示之產品,原告亦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交付如附表所示數量之產品予被告,迄今被告尚欠貨款共計54萬0,324元;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之爭點為:(一)原告送交之系爭填縫劑是否有約定品質之瑕疵?被告以該瑕疵為由主張解除系爭填縫劑之訂單,有無理由?(二)被告依據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主張以其所受之系爭損害35萬8,532元,與原告主張之貨款44萬3,887元部分互為抵銷,有無理由?(三)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之金額共計為何?茲分述如下:
(一)原告送交之系爭填縫劑是否有約定品質之瑕疵?被告以該瑕疵為由主張解除系爭填縫劑之訂單,有無理由?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民法第254條亦有明文。是買受人受領買賣標的物後,主張物之瑕疵擔保權利,而出賣人否認有物之瑕疵時,應先由買受人就瑕疵存在之事實,負舉證之責,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出賣人就其否認之事實,始負證明責任。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尚欠其黏著劑及填縫劑等貨款共計54萬0,324元,惟被告否認尚欠系爭填縫劑之貨款9萬6,437元,並辯稱依系爭合約之約定,其所購買之系爭填縫劑應為米黃色,且吸水率應為3﹪以下,然經施作後,系爭填縫劑不但呈現土白顏色不均之現象,且經送請SGS試驗結果顯示,其吸水率竟高達6.6﹪,足見原告所交付之系爭填縫劑存有瑕疵云云。依前揭說明,自應先由被告就其主張系爭填縫劑存有上開瑕疵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2、被告辯稱系爭填縫劑存有上開瑕疵乙情,固據提出系爭工程外牆磁磚填縫劑缺失照片、系爭工程第89次會議紀錄、系爭工程原告人員進入工地時間表、系爭填縫劑扣款明細、被告點工卡、億來工程行點工單、及力達人力工程企業社(派工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95至170頁)。查被告向原告所購買之系爭填縫劑,品名為米黃5894S-B,為兩造所不爭執,已如前述,且觀諸系爭合約內附之訂購明細表載明:「…項次3外牆磁磚填縫劑(吸水率3﹪以下)…」等語(見本院卷第33頁),足認被告辯稱兩造約定系爭填縫劑之顏色應為米黃色,且吸水率應在3﹪以下,堪信為真實。而系爭填縫劑是否有土白顏色不均之瑕疵,此經證人 鄭騰揚 到庭證稱:被告之經理曾要伊至系爭工程工地之堆料區拿取系爭填縫劑,並要求伊將系爭填縫劑塗抹於外牆大約50×50公分之範圍,伊並不知悉為何要將系爭填縫劑塗抹於外牆,但伊塗抹系爭填縫劑於外牆時並無發生任何問題等語(見本院卷第223頁背面及第224頁);證人 黃慶文 到庭證稱:被告向原告所購買之系爭填縫劑係由伊代為施工,正式施工前,被告有要求伊先行測試系爭填縫劑給業主檢視,測試當時並沒有浮白之現象,且經被告之經理及現場負責人、副總看過表示顏色、品質OK後,伊始叫師傅開始施作。又正式施作時係以抹縫工法施工,抹縫工法施作後一定要用水擦拭,水乾了,多多少少會有浮白現象,故施作隔天有請業主來檢視,檢視當時也是以抹縫工法施作,並用水擦拭,當時OK,但隔天又出現浮白現象。後來伊也有用其他廠牌之填縫劑施作,也是以抹縫工法施作,並用水擦拭,亦同樣出現浮白現象。伊曾告知被告若以勾縫工法施作,即無需用水擦拭,就不會出現浮白現象,然因被告考量成本問題,被告就決定不再使用米黃色施作,而改以本色施作。另被告所提出之原證12測試當時之照片,因測試當時僅以少量水擦拭,故浮白現象不會明顯,但正式施工時,需要速度快,以大量擦拭後,浮白現象即較明顯等語(見本院卷第225至226頁)。足證系爭填縫劑產生浮白之現象,係因施工時採用抹縫工法後,以清水擦拭所致,其他廠牌之填縫劑以抹縫工法施作後亦會產生相同之現象,因此,難認原告所交付之系爭填縫劑本身存有土白顏色不均之瑕疵。另有關系爭填縫劑之吸水率是否高達6.6﹪之部分,依系爭合約內附之訂購明細表載明:「…說明…4、材料檢驗單位一律送至SGS(臺灣檢驗公司)、檢驗項目包括抗拉、抗剪、抗壓、吸水率(每項產品測試費用、乙方(即原告)負責1次為限)」等語(見本院卷第33頁)。足認系爭填縫劑之吸水率是否符合兩造之約定,兩造係合意由臺灣檢驗公司(下稱SGS)為據。惟參諸被告於102年8月30日自行將系爭填縫劑送交SGS檢測吸水率,該試驗報告顯示系爭填縫劑24小時之吸水率為0.9﹪,顯然低於系爭合約約定之3﹪,此有103年9月10日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材料暨工程實驗室TW(MEB)-Z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0至231頁),是被告辯稱系爭填縫劑之吸水率高達6.6﹪,並不符合系爭合約之約定,亦無可採。
3、基上,原告所交付系爭填縫劑既無存有約定品質之瑕疵,,則被告以系爭填縫劑存有前開所指之瑕疵,並主張因原告遲未補正該瑕疵,故依物之瑕疵擔保之法律關係,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為解除系爭填縫劑訂單之意思表示,應不合法。
(二)被告依據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主張以其所受之系爭損害35萬8,532元,與原告主張之貨款44萬3,887元部分互為抵銷,有無理由?被告辯稱系爭填縫劑之使用說明既載明可使用抹縫工法,則原告未告知採用抹縫工法施作後可能產生顏色土白不均之現象,即屬未盡告知義務之不完全給付,原告自應就其違反告知義務所致被告之系爭損害,負損害賠償之責云云。查被告對於原告僅係單純出售系爭填縫劑,系爭填縫劑之施工係由被告負責乙情,並不爭執,已如前述,且觀諸系爭填縫劑之使用說明已載明:「…四、雨中或雨後而施工工面仍潮濕之情形下,勿進行施工。並避免施工後48小時內,被雨淋到。五、於填縫師傅塗的開之情形下,調拌用水越少,完工後效果越佳。禁止另行添加其他諸如:水泥、海菜粉、石粉、肥皂粉等材料。…」等語(見本院卷第201頁),足認原告對於系爭填縫劑之使用方法已盡告知義務,是被告辯稱原告有未盡告知義務之不完全給付,原告應就其所受之系爭損害負賠償之責,並與本件原告請求之貨款互為抵銷,應無可採。
(三)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之金額共計為何?
1、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系爭合約內附之訂購明細表付款方式約定:「1、月結、依實際進場並經甲方(即被告)現場工程師點收合格數量、請領100﹪貨款。…3、每月30日工地估驗計價,每月15日放款,支付100﹪30天期票」(見本院卷第33頁)。
2、原告主張其已將產品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全數送交被告並完成簽收,貨款共計54萬0,324元,業據提出應收帳款明細單、送貨單、出貨單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41至60頁),被告對此亦不爭執,業如前述,而原告所交付之系爭填縫劑並無被告所指稱之瑕疵存在,亦如前述,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所欠貨款共計54萬0,324元,自屬有據。又依附表所示,原告最後1次之交貨時間為102年6月15日,依前述放款方式,最後1次貨物之放款日期應為102年7月15日(30天期票),故最後1次貨物之付款時間應為102年8月13日,是被告自102年8月14日起即應負給付遲延之責任,因此,原告請求自102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所交付之系爭填縫劑並無約定品質之瑕疵存在,且無違反告知義務,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所欠貨款共計54萬0,324元,及自102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另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
┌────────┬─────────────────┬────────┬────┐│訂貨日期(民國)│貨品名稱│交貨日期(民國)│數量│├────────┼─────────────────┼────────┼────┤│102年3月18日│五彩門窗框填縫材│102年3月20日│210包│├────────┼─────────────────┼────────┼────┤│102年3月22日│五彩門窗框填縫材│102年3月25日│500包│├────────┼─────────────────┼────────┼────┤│102年3月27日│五彩特殊粘著劑-彈性5368(綠建材)│102年3月27日│210包│├────────┼─────────────────┼────────┼────┤│102年3月28日│五彩磁磚清潔劑-五加侖│102年3月28日│20桶│├────────┼─────────────────┼────────┼────┤│102年3月18日│五彩門窗框填縫材│102年4月1日│140包│├────────┼─────────────────┼────────┼────┤│102年4月18日│五彩防水級填縫劑-米黃5894S-B│102年4月19日│211包│├────────┼─────────────────┼────────┼────┤│102年4月29日│五彩防水級填縫劑-米黃5894S-B│102年4月29日│260包│├────────┼─────────────────┼────────┼────┤│102年5月4日│五彩門窗框填縫材│102年5月6日│150包│├────────┼─────────────────┼────────┼────┤│102年5月10日│五彩特殊粘著劑-彈性5368(綠建材)│102年5月11日│100包│├────────┼─────────────────┼────────┼────┤│102年5月29日│五彩特殊粘著劑-彈性5368(綠建材)│102年5月31日│210包│├────────┼─────────────────┼────────┼────┤│102年6月14日│五彩特殊粘著劑-彈性5368(綠建材)│102年6月15日│500包│├────────┼─────────────────┼────────┼────┤│102年5月29日│五彩粘著劑-特級5168│102年5月30日│140包│├────────┼─────────────────┼────────┼────┤│102年5月29日│五彩防水級填縫劑-本色5561S│102年5月30日│120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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