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707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楊世瑜 相對人 廖淑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篇,於依同法規定之聲請事件,亦有適用。次按,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之規定,聲請法院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上開法條所指法院,依通說係指命供擔保之法院而非指提存法院(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5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前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裁全字第302號民事裁定提供擔保為假扣押執行。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返還擔保金,爰請求本院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返還擔保金之原命供擔保之法院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自應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聲請返還擔保金,始為適法。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返還,於法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