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612號聲請人 宋介文 (即鈞達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鈞達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0三年三月十六日起展期至民國一0三年九月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鈞達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清算人,於民國102年9月16日就任,應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惟因清算事務尚有部份處理中,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247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3年9月15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