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099號債權人阿基里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奇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精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狀狀尾之公司大、小章(原聲請狀狀尾之用印與聲請人不一致)。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書記官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