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7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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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7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嘉峯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字第1773號、偵查案號:104年度偵字第8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圖樣行動電源貳拾陸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嘉峯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868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4年5月25日確定,105年5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在案;本件扣案仿冒「HELLOKITTY」圖樣行動電源26個(詳104年保管字第1166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等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陳嘉峯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868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04年5月25日確定,並於105年5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屬實。又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圖樣行動電源26個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等情,有刑事陳報狀、鑑定報告、商標檢索對照表、照片等在卷可憑。且被告在露天市集網站個人拍賣網頁上販售仿冒上開商標圖樣之物品予不特定之人乙節,亦經被告於警詢、偵訊時自承在卷,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被告所有供其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