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5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新福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新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新福因重傷害等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民國98年10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及鈞院於99年2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於98年12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3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新福因殺人未遂、重傷害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98年10月29日以98年度訴字第3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於98年11月25日確定;本院於99年
2月26日以98年度訴緝字第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於99年3月29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又受刑人於98年12月3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3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3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