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5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何蓉琳(原名:何幸玲)被告莊智元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敬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蓉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何蓉琳(原名:何幸玲)因被告莊智元犯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9刑保字第26號)。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莊智元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8萬元,由具保人何蓉琳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在案。嗣該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通知被告到案執行,惟依被告之住所傳喚無著,且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警依址前往執行拘提,亦未有所獲,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12月28日竹檢永執敬109執6060字第1099047147號函)暨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執字第6060號拘票、拘提報告書暨照片、具保人及被告之戶役政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