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09號聲請人 黃振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川龍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提出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證明文件及該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四、請提出坐落○○○區○○區○○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五、相對人潘川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