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5818號債權人 陳偉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江支權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支權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於民國106年3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共新台幣伍拾萬元,然迄未清償,故請求債務人給付該借款本金及利息。惟查,本件債權人自陳上開借款之清償期為12個月,有債權人提出之聲請狀及借款契約書在卷可稽,是本件借款之清償期既尚未屆至,則債權人逕為本件請求,即非有據,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