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5658號債權人湖映左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林子敬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孫桂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權人湖映左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及債務人孫桂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