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核定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81號聲請人 柯秉志 律師即重溪新瑞興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清算人報酬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清算人之報酬,其由法院選派者,由法院決定之;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第174條之規定,於法院選派之清算人準用之。公司法第325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71條、第174條、第17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10萬元者,500元;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於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聲請人因請求核定清算人報酬事件,向本院聲請裁定以重溪新瑞興公司之財產數額新臺幣(下同)647,727元之9%即約58,295元,加計其執行清算事務所代墊之費用16,103元,合計約74,389元,為核定清算人報酬之依據,依前揭規定,應徵聲請費用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張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