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39號原告 謝素梅
黃靜觀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 律師複代理人 劉柏均 律師被告 宋文隆
宋瑋萱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82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202號事件判決(不得上訴)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