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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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28號上訴人中梓機械工程行林玉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藍連海(江蘇)工程有限公司(即南通中藍連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鴻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3萬08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萬872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國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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