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增加租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六八號
上訴人乙○○
甲○○ 王芳美 王玉華 王進雄 王復平 王清風 蔡王春花 蘇王春連 兼右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文宗 被上訴人丙○○
丁○○ 阮仲垠 阮仲洲 阮仲烱 阮玉湖 阮玉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馬志錳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增加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廿六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二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尚有新台幣二萬零六十四元之裁判費未據預納,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七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福安
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