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91號原告大陸景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玉德 被告 吳盈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繳納新臺幣14,563元,並於111年11月9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足憑(見補字卷第63頁至第71頁),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難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