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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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48號
聲請人 姚桂芳
上聲請人姚桂芳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於111年2月11日向本院陳報欲更正二紙系爭票據之號碼,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