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家救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家救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救字第49號聲請人 陳展松 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 律師相對人 陳韻竹
陳秀鸞 陳泓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102年度家調字第12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陳展松主張其與相對人陳韻竹、陳秀鸞及陳泓馪間就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因無力支出裁判費等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扶助獲准等情,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案件概述單及起訴狀影本等證據附卷可稽,且本院亦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故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大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書記官高美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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