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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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27號聲請人 謝福明 相對人 陳政益
陳信穎 朱建興 龍飛明 范崇倫 朱偉銘 陳偉杰 相對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仲 和
邱慧玲 相對人 韓江橋 相對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照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民事聲請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案件概述單等件影本為證,核與經本院調取聲請人近3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資料相符,堪認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川富
法官吳俐臻法官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