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家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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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聲字第13號

聲請人 楊承璟

相對人 李盈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婚字第62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查後,原審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元(計算式如附表),是相對人應負擔之數額確定為3,500元,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附表:

項目

金額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3,000元

聲請人預納

證人日費

500元

聲請人預納

合計

3,500元

應由相對人負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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