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045號
債權人 蕭健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高嘉汶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影本、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㈢確認請求聲明自105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法定最高利息利率為年息16%,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