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九八號
原告丑○○
戊○○被告子○○
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壬○○
庚○○己○○癸○○甲○○辛○○○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智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