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22號聲請人 林芝吟 上列聲請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103年度聲字第828號裁定,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828號事件之承審法官,未依法自請迴避,爰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情事,當事人固得聲請法官迴避,使該當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然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
本院103年度聲字第828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6日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終結,有本院103年度聲字第828號裁定存卷為徵,惟依卷附本院收文章戳之聲請狀所示,聲請人遲於103年10月23日始具狀聲請法官迴避,其聲請已在程序終結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徐淑芬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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