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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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債務人甲○○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李秀蘊附表:1.依債務人陳報,於九十四年退休後,退休金全數用以清
償債務,請 陳明 退休金轉入之帳戶、並提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並提出清償債務之銀行、數額、清償日期、清償證明等相關資料。
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TC0130、TC0140)及保險對象投保歷史列印表正本。
3.退休前從事之工作為何。
4.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相關資料正本。
5.依債務人陳報,願放棄生活及扶養費用,將所有現存財產皆用以償還債務,是否有其他親屬扶養債務人。
6.配偶 林清輝 之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