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17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張啟富律師被告甲○○
押)指定辯護人 陳青來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7月22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97年10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尚安雅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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