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5號被告皇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煌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蔣立遠 間因101年重訴字第35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洪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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