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五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二六五號、第三三六0號、第三四一五號、第四七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於民國五十四年四月中旬因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預備偽造貨幣而交付器械罪,被告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繼續。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廿九年院字第一九六三號解釋,追訴權之時效業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魏瑞紅法官楊數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永榮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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