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1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910號上訴人即被告 馬作信 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 律師
林詠御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68號,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吳秋宏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