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751號上訴人 韋寶倉
吳志乾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許進順 複代理人 江育雪 被上訴人 廖寬順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
周福珊 律師 王嘉斌 律師被上訴人 許王碧麗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
林聖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上午
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滕允潔
法官邱景芬法官陳麗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書記官廖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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