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刑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號抗告人 林誌泳 上列抗告人因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金圍
法官許麗華法官吳俊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