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年訴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年訴字第5號原告 吳振順 被告 銓敘部 代表人 周弘憲 (部長)上列當事人間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原告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該院移送至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9年2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3月4日寄存於高雄佛公郵局,並經原告於同日領取,有送達證書及原告簽名領具行政文書收據影本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許瑞助法官張國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