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1年度羅小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小字第477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李秀花

被告 盧威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盧威全住所位於高雄市三民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限閱卷),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之住所位於宜蘭縣五結鄉,惟查原告所陳報之地址,係被告先前之戶籍地,而被告業已於109年5月28日遷移戶籍至高雄市三民區,是被告之住所顯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仁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