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235號
上訴人 王清正
被上訴人有限責任高雄巿亞太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吳建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限責任高雄巿亞太計程車運輸合作社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79,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