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035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智勇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830元。惟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意思表示及被告 王大源 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暨請求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9年9月11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與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較低者為斷。而據本院依職權為系爭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結果,鄰近類似條件房地(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3、5、13樓)最近(111年3至6月)之平均交易單價為29.9萬元/坪,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可參,是本院認以此較近起訴時之數額為計算鄰近房地之交易市價之參考依據,應屬適當。而系爭不動產總面積為75.40平方公尺(約22.8坪),則系爭不動產客觀上可能交易價格為6,817,200元(22.8坪×每坪299,000元=6,817,200元)。再以被告郭智勇之應繼分比例1/4計算,郭智勇之應繼分價額1,704,300元(計算式:6,817,200×1/4=1,704,300)。另據原告陳報本件主張之債權總額為623,041元,依前揭說明,本院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23,0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原告並已補繳完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書記官吳語杰
附表
編號
不動產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72/20000)
2
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1/1)(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