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218號原告 馮妍庭 訴訟代理人 李惠家 律師被告 李佳容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本院職權查入出境資訊,發現被告在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4日起訴前之同年5月7日即已出境,迄今未入境,有查詢單在本院卷第75頁可參,是本件開庭通知及起訴狀繕本雖於112年12月4日寄存送達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本院卷第53頁送達證書),仍非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書記官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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