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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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原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 葉庭妤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00號被告 楊宏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簡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林芳如
法官何紹輔法官魏威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原金訴 字第 113 號(113.01.08)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原簡附民 字第 6 號裁定(113.02.07)【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原附民 字第 12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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