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0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八九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及事實上陳述如附件所載。
二、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詐欺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八九號詐欺案件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判決諭知無罪,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黃潔茹法官江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何麗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