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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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七號
原告信忠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設於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巷○○號四樓之三,非屬本院轄區,且本件原告係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牌照,兩造就此曾以書面約定,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其等所簽訂之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在卷可證(合意管轄條款為該契約書第二十一條),故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