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7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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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7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四四七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一0一四號),簽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所載(與提起公訴有同一效力)。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
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士林簡易庭調查時當庭撤回告訴(參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訊問筆錄),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張國棟法官江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范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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