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5號原告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訴訟代理人 許嚴中 律師被告 陳翠華 訴訟代理人 林德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5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28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293,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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