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826號
原 告 蔡昆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美君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