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小字第2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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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花小字第271號
原   告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黃偉誠
被   告  楊鈞緯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原告提起損害賠償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事件,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9年度花簡附民
字第8號),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89元,及自民國109年2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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