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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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135號
原   告  邱進達 即蕎丞工程行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
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403,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759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259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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