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92號上訴人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志誠 被上訴人霖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枋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
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年8月10日送達於上訴人,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