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1號原告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03,0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3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