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3年度六小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六小字第10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吳祐吉
被   告  王道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貳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玖仟玖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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