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1702號
原 告 豐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道
訴訟代理人 游勝俊
被 告 卓義盛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2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9月
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
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