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聲請人 張建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並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參佰陸拾元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㈠「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協商成立者,應以書面作成債務清償方案,由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協商不成立時,應付與債務人證明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同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4項至第6項定有明文;㈡「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一、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二、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第一項債務人清冊,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第一項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同條例第81條);㈢「債務人依本條例..第81條第4項第1款規定所表明之財產目錄,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其於更生或清算聲請前2年內有財產變動狀況者,宜併予表明。」、「債務人依本條例..第81條第4項第3款規定所表明之收入數額,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債務人依本條例..第81條第4項第3款規定所表明之必要支出數額,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債務人依本條..第81條第4項第4款規定所表明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除應記載該受扶養人外,尚應記載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項至第6項);㈣「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㈤「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尚應補正:㈠如附表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
㈡另審酌依聲請人之主張,如准予清算時,有命聲請人預納郵
務送達費用之必要,並以債權人、債務人合計4人,以每人送達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34元計,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估算後,聲請人應預納之費用為1,360元(計算方式:
4人34元10次-1,000元=360元)(本件必要費用係預納,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三、據上論結,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昭穎【附表】請依序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在同條例施行前,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影本。
㈠該協商成立後,還款之狀況(包括償還期間、總金額、及還
款之資金來源),並提出『還款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之證據資料)影本。
㈡何時毀諾?㈢嗣後未能繼續依協商金額償還之原因(嗣後不能履約之財務
、收入狀況與之前曾按期償還之財務、收入狀況有何改變)?㈣嗣後不能繼續依協商金額償還,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及
證明文件?㈤聲請人毀諾『後』之還款證明文件影本(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㈥毀諾後迄今,對於原有及新發生之信用卡、現金卡帳單,繳款之狀況。
二、於本條例施行後,曾否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有否成立之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部分:㈠財產目錄部分:
⑴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及其證明資料影本。
①存款部分: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
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
②保險部分:釋明有無保險,如有,詳載由聲請人繳納保險
費之保險期間及金額,並提出完整保險契約;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⑵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00年2月10日起至100年2月9日
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例如最新登記謄本、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⑶聲請人在同條例施行前,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年度之前2年
及97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⑷聲請人最近之及勞(公)、健保資料。
㈡支出數額之部分:
應表明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數額: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並需檢附相關之證明、單據等資料。
㈢應提供97、98年度之扣繳憑單。
四、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