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8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8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8632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和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和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並表明其正確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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