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35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之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08萬3,097元,應繳
裁判費36萬4,7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萬4,29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並檢附系爭借據、綜合授信契約書、連續保證書、授信動用申請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書記官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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